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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02]124号),确保今年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扩面、清欠任务

的完成,现就今年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两个确保”

的首要前提。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

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各省的征费工作,最近又下发了规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

步明确了今后规费工作的发展方向。省政府今年也将“五保合一”调研工作摆到了重

要议事日程。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贯彻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也是地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

义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搞好内外协调,

坚定信念,与时俱进,全力以赴投身到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去。特别是已征收了其

它险种的地区,要用实际行动做好目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用真实、准确、可靠的收缴率来反映地税部门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和工

作效率。同时,要用务实的精神,踏实的作风,求是的态度,认真处理好各种困难、

矛盾和问题,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确保今年行业统筹和地方统筹、养老保险费和医

疗保险费征收率达到96%以上。

  二、严格执法,加大清理欠费力度

  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有能力缴费的欠费企业,要做好宣传、动员、督

促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企业,要严格加收滞纳金(含医疗保险费);对已签订补

缴计划的企业,要逐户检查落实,按计划催缴;对故意拖欠或拒不缴费的企业,在做

好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

定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对拒不缴纳保险费、滞纳金的,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加大清理欠费力度。清理欠费的原则是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力

争当年欠费当年清;陈欠拟出催缴计划,分期补清;死欠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积极做好扩面工作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社保部门扩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覆盖面。地税部

门在扩面中的主要职责:一是提供征收扩面户数给社保部门,同时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即:1、登记清册交社保时间、扩面户数、扩面人数;2、登记社保认定反馈时间、

扩面征收计划、扩面征收时间;3、登记扩面后的征收情况,做好扩面的月报表上报

工作。二是在扩面中要明确扩面的重点及对象,要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涉

外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列为扩面的重点。三是在扩面中,要加大宣传力

度,协助社保部门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缴费人参保自觉性,减少扩面工作的阻

力。

  四、以清算促征收,确保任务的完成。今年清算工作各地要做好“三落实”和

“上报”工作。

  (一)落实好今年的征缴计划。今年全省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39.76亿元,

其中:中央行业计划10.58亿元,地方统筹计划29.18亿元。各地年终清算

要以此计划为统计依据,若地方计划与省计划有差异的,要在清算(附表二)中加以

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二)落实好今年实征数。各地在填报“实征数”时,地方统筹的必须以收款银

行盖章的第四联票据为统计依据,行业统筹的要与金库盖章的第四联或金库盖章的

《国库对帐单》为统计依据,坚决杜绝,以“开票数”为“实征数”统计的做法。

  (三)落实好到帐时间。各地必须在12月26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及各费产生

的利息全部划账到指定的专户(库),不得滞留资金,确保在12月31日征收的各

费及时、准确划帐到各“专户”或“金库”。

  (四)做好清算报表的上报工作。为了做好清算工作,省局设制了《云南省地方

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养老保险费应征计划

数差额情况分析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行业养老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各级

地税部门要认真进行填报,做到数据真实、情况可靠、内容完整。在上报报表时,必

须征求当地社保部门的意见,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加盖公章。同时,各地上报的年

终清算报表,必须附有详实的编表说明,于2003年元月15日前传送到省局规费

处。

  (五)做好报表的传输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处在有关部门协

助下,开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费报表管理系统。该系统将于2002年12月开

始试用,试用期间同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各类报表;2003年1月份

正式启用,各地必须以电子邮件传送各类报表及说明,同时通过邮寄方式将加盖公章

的各类报表及说明上报省局规费处。各地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报表传输

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做好总结工作。各地在认真做好年终清算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年终总结

工作。总结上报时间为2003年元月25日前。

 

附件: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_年____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表

一)(略)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_年地方养老保险费应征计划数差额情况分析

表》(表二)(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_年行业养老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表

三)(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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