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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2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

发[2002]3号)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

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左决定”的要求,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已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企

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就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

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其经董事会研究确定或通过集

体协商后按《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的工资总额,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限的

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

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备案和审批后的工资额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工资额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

贴等。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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