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1-10-25 文号:川财税[2001]36号 税种:综合 |
2001年10月25日 川财税[2001]36号 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 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的有关规定, 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人,在2005 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人,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 妇联、省台联、省记协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5)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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