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0-25     浏览次数:15

颁布日期2001-10-25    文号:川财税[2001]36号    税种:综合

     2001年10月25日 川财税[2001]36号

 

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

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的有关规定,

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人,在2005

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人,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

妇联、省台联、省记协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5)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