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4日 川地税函[2001]32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欠税进行了一次较为彻底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也反映出 一些问题,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督促催收欠税,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缴税金管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严肃性。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密切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联 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应追尽追,避免国家税款损失。 二、强化欠缴税金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按照省局规定,欠缴税金的受理、报 批、确认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追缴欠税由征收和稽查部门负责,核销死欠由计划统 计部门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确认程序 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帐税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帐税金 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帐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资料以及确认 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材料的,必须查明原因,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户纳税人分别由市、州级地税机 关确认,其中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直接由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特别是各市州地税局直接征收管理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户 纳税人分别报省局进行确认。 五、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和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 应当认真填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由 县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确认申请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数据及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 确。 六、申请确认呆帐税金时,必须附报《办法》规定的资料,由县级税务机关在申 报表上签署明确的具体意见,一并上报确认机关。 七、申请核销死欠税款时,必须附送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由县级 税务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具体意见,按照规定呈报审批。 八、各类欠缴税金的帐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 算有关怅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办理。 九、有权确认呆帐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地税机关对申请上报并经核准的呆帐税金、 核销死欠,要及时下达书面《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十、对各地上报申请核销的死欠,由省局计统处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会省局征 管处后报局领导审批。 十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对上报确认申请根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十二、申请核销死欠的文书应当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 十三、各级地税机关和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原始资 料和确认资料的管理、登记及归档工作,以备案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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