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征管,提高涉
外税收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涉外税收的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
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请各地按照
《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规程》的实施工作,以接受总局2002年的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
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实按照
《规程》的基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
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成极目的。各
地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
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规程》的步骤安排,并对实施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将《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
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
全国性的培训外,各地要各级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审计
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
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审计户数、收入
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评单书是否规范、统一,以及审计人
员的素质、技能、水平。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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