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欠缴税金、呆帐
税金的核算管理和死欠税金的清理核销工作,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收会计核
算具有现实意义。各级局必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欠缴税金核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面实施。针对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对呆帐税金确认、死欠
税金核销的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区局成立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组
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管、税政的副局长担任,税政(流转税、所得税、涉
外)、征管、稽查、计财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科、股),征管处(科、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呆帐
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呆帐税金确认和死
欠税金核销工作的文件、报表、资料,一律由各级局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
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
二、各级局的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下级报送的呆帐
税金确认申请、核销死欠确认申请后应及时按税种分别转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应认
真审核并在“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中签注意见(部门负
责人应签字)后转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向副组长、组长报告,及时召开工作小组
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审核、确认或核销。各级局的税政部门初审和工作小组审核、
确认或核销的工作一般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申请,组长应在“呆帐税金
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中签字。需要上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
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的由办公室办理上报;需要下达“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
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的由办公室办理下达。
“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一式5份)直接下达给提
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和户管资料各1份,省地县局工
作小组办公室各1份。
三、县市区局对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和核销死欠税金申请的实地调查核实,由征管、
税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联合进行。
四、申请将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或核销死欠税金以文件形式逐级向确认机关或
核销机关上报申请,并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附列
资料。申请文件可以一户一文,也可以多户一文。
文件所附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附列资料一式
4份,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分局或税务所)按每个纳税人(户)填写上报县市
区局,县市区局审核后,2份退还上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待确认同意后作为主管税务
机关税收会计凭证和户管资料),1份随申请文件上报,1份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留存。
五、“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附列资料包括: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上报资料;2、县市区局的书面检查或校查材料;3、对不同纳税
期形成的欠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上报序时列明欠缴税金形成的时间、所属纳税期、
欠税金额及原因等内容的详细材料。
六、死欠税金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或解散,经过法定清算程序,被国家主
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而形成的欠缴税金和滞纳金。“核
销死欠确认申请表”附列资料包括:1、法院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清偿的终审民事
裁定书;2、破产、撤销或解散企业清算完成后法定的综合清算报告;3、基层主管
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进行稽核检查的情况报告;4、县市区局的核查材料;5、纳税
人欠税形成期的纳税申报表;6、核销个体工商户死欠税款需附报详细说明及工商部
门注销其登记的相关材料。
七、200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由地州市局审核确认,
建立《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呆
帐税金确认通知”在下发的同时报省局备案。《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于6
月15日前报省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欠缴税金转为呆帐税金改由省局确认。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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