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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总局的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对本单位用公款为干

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清退结果于2004年11月23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局计财处,同时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以电子形式上报(网址:省局-计财处-财务-保险清理)。

  二、报表的填制使用久其公司2003年度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软件,报表参数

请在网上下载(网址:省局-计财处-财务-清理保险参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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