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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2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

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 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

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

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

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

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

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

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

挂账方式处理。

                                                                       (2)

失效日期:

云地税农字[2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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