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
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 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
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
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
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
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
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
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
挂账方式处理。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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