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2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

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