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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2-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舶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营业税

税率3%,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3%。

  二、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

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清理,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征房产税;对单位自有住房与其他房产混合在一起的,

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和一定比例征免房产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

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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