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
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统战工作中的教育、科学、民间外
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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