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7日 川国税发[2002]4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200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明确的征管 范围,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与当地财政、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支 持,切实做好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强化基金工作,推进规范化管理。各市、州国税局要按照征管制度改革的目 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进一步强化原征管户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新 增户数的建档建制工作。建立健全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改费、 总机构管理费等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核、报批等纳税资料、程序的管理等制度,强 化、细化征收管理,用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各市、州国税局要积极向社会,尤其是企业 宣传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新、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坚持按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 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税。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 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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