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 川国税函[2002]7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 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报告表请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并及时发送至纳税人; 二、自4月1日起全省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统一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 三、汇总报表各市、州局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报送口 径与以前一致,即7月10日前报送1-6月申报数,次年1月10日前报送7-1 2月申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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