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05     浏览次数:

     2002年3月5日 川国税函[2002]7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

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报告表请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并及时发送至纳税人;

  二、自4月1日起全省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统一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

  三、汇总报表各市、州局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报送口

径与以前一致,即7月10日前报送1-6月申报数,次年1月10日前报送7-1

2月申报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