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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5-27     浏览次数:

     2002年5月27日 川地税发[2002]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

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地方党委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但其主体应是经省、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

务中心)。

  二、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分别据实核算为机关内部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据实核算收入的,不能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当由主管部门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

税务机关核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发[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

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

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

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

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

(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

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

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

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

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

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

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

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

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

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

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二、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北京外联汽车修理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5号)

  2.北京市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北京海淀区田村路10号)

  3.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西兴盛胡同15号)

  4.北京华会汽车修理服务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5.北京崇文区华青汽车维修站(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2号)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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