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 川价函[2002]90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川地税函[2001]394号“关于申请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补充报告”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随着发票的种类不断增加,而且样 式规格繁杂,原定的收费标准和种类已不适应征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为了符合发票 管理的特殊要求,简化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办法,现将重新调整规范普通发票工本费 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发票样本》的全省统一规格、式样发票统一按核定收费标准(附件) 执行,该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再层层加码。 二、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实际印制成本顺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输、 仓储、损耗等费用,作为向领购者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顺加的比例原则省局及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成都市地税局,不得超过10%,其余市局不得超过12%。 三、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等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 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报省 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通知的有关事宜,请认真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 幅度。 五、本通知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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