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5-17     浏览次数:

          2002年5月17日  川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

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违规减、免、缓税等问题进行彻底清

理,认真检查,坚决纠正。对一些地区和部门钻政策空子,借招商引资、技术开发之

名,互挖税源,变相出台税收违规政策以及一户一策等问题必须加大清理和查处

力度,坚决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纠正、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

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在

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任何超越

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

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

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

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00)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

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报告的通知》(川

办发[1997]107号),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税务机

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

款的法定期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

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工作制度。

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流

失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三、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出有违规制定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先

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或者对各种税收违规问题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或者有禁不

止、有令不行,继续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政策的地区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

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该地区、该部门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

管领导人的责任;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和省级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

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四、再次重申,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

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政府向国家财政部门提出申

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