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1日 川地税函[2002]1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市、州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减免 房产税的审批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 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 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 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