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5日 川国税函[200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对本地区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于每年的 7月底和次年的2月底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制处)。 各地在报送统计报表时,还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附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6月10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川国税发 [1996]1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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