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
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返回的比对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市(州)、县三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汇总工
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
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信息传递、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及
审核检查情况上报工作。
(一)2004年12月20日前审核检查完成2004年10月份以前所有稽
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并将审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二)从2004年12月开始各地每月从省局FTP(地址://90.16.16.26/总局
下发四种发票数据)上自行下载(12月本月下载11份数据)总局返回的有关其他
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做好信息的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各州、市流
转税管理部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三)审核检查完成后须填制《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
查结果统计表》(见59号通知附件二、三)并做出书面报告。上述两张统计表(空
表)已放在省局FTP(路径:流转税处/各地上传/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反馈)上,
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审核检查情况上传地址为:省局FTP/流转税处/各地上传/抵
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反馈/XX州(市)文件夹。
三、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交属于第三类问题或需异地协查的其他抵扣凭证时,
须填列的《XX发票移交清单》(见119号通知附件)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备查,
一份交稽查部门。
四、各级局要按照总局59号通知要求成立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
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
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各州、市局工作组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于11月
5日前上报省局,上报地址为:省局FTP/流转税处/各地上传/抵扣凭证审核检
查工作组。
省局工作组由李鸿文局长任组长,蔡杰副局长和李杰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
刘卫民,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结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做好其他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和审核,避免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异常,做到出现
问题早发现、早处理,不断提高各种抵扣凭证的比对相符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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