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我局在接到《政策法规司关于请各地上报有关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法便函[2004]52号)以后,及时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教育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765号)进行布置,要求各地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的规定,针对国税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对全省的学校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调查的总体结果
这次调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的要求,组成调查组认真、细致、深入的
开展调查工作,积极与地税部门协作,深入教育系统和金融企业,调查了解教育税收
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宣传教育税收政策。通过调查落实,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
按照教育税收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规
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做到执行政策不偏离、不走样,不随意扩大政策界限,不越权减
免税,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都能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切实把各项教
育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我省国税系统涉及教育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
(一)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我省目前属国税管辖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有2户,其中有一户企业没有
安置残疾工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但该企业符合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可享
受所得税减免政策,目前已按规定给予办理减免手续。另一户企业的增值税已按福利
企业标准,经审核报批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1-9月已
入库增值税35991.01元,尚未办理退税手续,其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管理。
(二)普通校办企业
我省目前属国税管辖的普通校办企业有35户,其中有9户企业原曾经享受国税
发[1994]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共减免
增值税81586.77元,今年已执行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不再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35户企业中有26户未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其中有18
户不属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有8户由于属个人承包,
财务制度不健全,采用粘贴式账簿,实行双定征收。因此,我省目前无享受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企业。
35企业中,有3户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其中1户为2004年6
月8日新办的企业,目前没有收入;另外2户企业未有盈利,一直亏损,因此,今年
1-9月无减免所得税额。其他32户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管理。
(三)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方面,我省均能按规定的政策
执行。在开户时纳税人须携带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才可开户, 教育储蓄存款支取时
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接收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方可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
息所得税。
(四)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严格按照
政策的规定,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按照财税字[2004]39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
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对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有一定的
影响,建议继续执行此项税收政策。
(二)在执行教育储蓄政策中,按照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的规定,
一是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限额过低,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
由于本金限额过低,不便于客户的需求,存在一业户在两家以上银行办理教育储蓄,
按规定本金限额只能2万元,但是实际上已达到或超过4万元。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
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储蓄本金限额应该提高到5万元较为适当。
(三)建议在贯彻执行教育税收政策中,今后应该对边远贫困地区教育税收政策
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不能在执行教育税收政策方面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