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购销经营行为,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已经使用过并已丧失或基本丧失其原有使用价值及功用但仍可作他用的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二、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予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不供应“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征税。
三、凡单份销售发票开具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废旧物资购销,购、销双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结算,否则对销售方不予免税,对购货方不予抵扣税。
四、严格实行发票限量领购和验旧售新制度。每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每月“收购发票” 的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本,“销售发票”的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本。确因业务量大需要增加购票量的,经企业申请、县(市)国税局实地审查和州(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增加供应量。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其填开销售发票上所列“商品及货物名称”栏,应按废旧物资的具体名称、单价分别填写、如实填写,否则不予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取得“商品及货物名称”栏不按废旧物资具体名称填写的“销售发票”,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对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达不到下列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予以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对购销的各类废旧物资按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置购销实物日(月)台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购销废旧物资的资金结算,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账明细账;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资相符。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必须有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相关凭证;对购进、销售废旧物资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在相关单证上签名,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真实。否则,不能作为开具购、销废旧物资发票的依据。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应逐笔登记《废旧物资日收购清单》(见附件一,表样由国税机关提供,企业自印,下同)。对每日收购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收购汇总表》(见附件二),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收购发票应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原始单证;单次向个人收购,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对每日销售的废旧物资应进行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销售汇总表》(见附件三),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销售发票应附出库单、过磅单(码单)、检验单、收款凭证等单证。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对每日购销废旧物资的资金收付情况应进行登记、汇总,填制《废旧物资月购销资金收付情况表》(见附件四),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七、进一步加强对购进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包装物等的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工作。一般纳税人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须对每日购进的废旧物资进行汇总,填制《购进废旧物资资金支付情况表》(见附件五)、《废旧物资月购进汇总表》(见附件六),并在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取得的销售发票,应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发票等原始单证,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单证上签名。否则,不能作为购进废旧物资和凭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税款的依据,不予抵扣税。
八、建立健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指生产企业,下同)的纳税评估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下列指标按月进行分析: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指标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
2、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3、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回收企业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评估回收企业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
4、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回收企业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同行业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二)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指标分析:
1、税负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生产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2、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生产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的情况。
3、原燃材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原燃材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原燃材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废旧物资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通过上述分析,如发现指标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或进一步核实,或暂停供应购、销发票,或暂停抵扣进项税,或移交稽查核查。
九、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检查力度。
(一)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重点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月销售额特别异常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制措施:一是对其停止供应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并进行严格检查;二是发现其有偷、骗税嫌疑的,须立案查处。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虚开"销售发票"行为或将非废旧物资按废旧物资销售骗取免税以及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有虚抵进项税额的,一经查实,除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予免税、购进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补缴已抵扣税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的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