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局2001年
度地方税务登记征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凡2001年1月1日前在我局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且领取
了《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征》的纳税人(不包括三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验证时间:验证时间从8月21日至9月30日结束。
三、验证时应备齐以下证照资料:
1.《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在我局领取并如实填写);2.营业执照
(复印件);3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地
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6.地方税务
IC卡。
四、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其它情形应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验证地点:成都市新南路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服务厅。
六、违章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咨询电话:5457463、5459958-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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