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省局
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
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举办省级涉外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