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川国税函[2001]26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434号)转发你们,并明确华夏证券公司在川各营业部2001年度 按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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