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川国税函[2001]2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立即组织力量对商贸企业发票领购使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经营情 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沿海地区(主要是广东省区)人员注册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 清理检查;对超面额、超数量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异常申报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对 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资格;对涉嫌虚开、携票逃匿的企业,立 即进行追查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要严格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 符合条件的方能予以资格认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必须进行跟踪监控管理,今年内暂 不准予进入防伪税控企业。 三、对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发售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限量发售和验旧购新制度。商 贸企业一次购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次购票量不得超过25 份,且只能领购万元版以下的专用发票。在配售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已购买发 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查验,未验旧不售新。凡作废发票,一律由企业将发票联和抵 扣联收回,整套发票于报税时交税务机关查验,作废发票由税务机关裁角后退回企业 保存。作废发票未经查验不得发售新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专用发票的领、用 (包括作废)、存情况纳入严密、有效的监控之中。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增值税日 常稽核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评估,一经发现异常,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 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的开票信息,要结合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事后稽 核;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电脑发票,要严格坚持不认证不抵扣的原则。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严肃税收法纪,落实管理制度。由于税务机 关工作失职原因造成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发生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进行严肃 处理。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