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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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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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