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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四川省地方小水、火电厂实行统购统销后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0     浏览次数:

     2001年7月20日 川国税函[2001]2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展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独立电厂超基数电量结算办法和代购代销电厂

上网电价的通知》(川价工[2001]9号)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

原上网电量实行代购代销管理模式的全省地方小水、火电厂,一律改为由省电力

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的管理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原实行代购代

的上岗电量,在实行了新的统购统销办法后,其增值税的解数、清算办法由

原来的就地解缴清算改为由省电力局统一解缴清算,当地供电局按月实现的电力产品

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的3%的预征率预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川国税发[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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