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税务代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税力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家发挥中介作用,保证税收收入的成功做法和重要举措。200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税收工作中既要防止把税务代理作为自己的产业来对待、过分干预税务代理的正常发展,又要防止对税务代理不关心、不支持,甚至排斥的现象产生。
二、严肃纪律,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一)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从事、参与税务代理或向纳税人指定具体的代理机构。
(二)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
(三)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
(四)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故意刁难、阻挠税务代理工作。
(五)巩固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严禁税务机关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交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
三、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一)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四)在推行建账建制工作中,对自身没有能力达到建账建制要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建账建制工作。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六)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送的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参考依据。
(八)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有条件的州市,"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一栏建议纳税人填报完整。
(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的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要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等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对被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又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业务的委托代理户,税务机关可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十二)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举办有关纳税人的培训班。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涉税事宜,如“一机多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等,税务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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