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24号)的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从2004年度起,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
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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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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