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省
局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履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赋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
省局)的职责,使省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
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
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
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
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省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
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
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
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包括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
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
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相互协调,密切
配合,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
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省局领导职责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
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
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
又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九、局长离昆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
组长)、总师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
代管,并由办公室告知相关处室。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
序,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制定的国税部门规章,负责拟定的上报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税收政
策建议,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采购项目,重大工程
项目或事关全系统的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
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
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国税机关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论证的,
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通过社会
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局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
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省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
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
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完善或修改
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十六、省局制定出台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总局的各项规章,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
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七、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
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
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十八、为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在年初将年度重点工作目
标分解落实到局内各单位和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
落实到位。局内各单位和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根据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
贯彻执行,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向省局报告落实情况。
十九、局内各单位和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
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要按照国务院、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
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省局及各地州市国家
税务局应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
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局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
害和交通事故、重大失密泄密事件等,必须在24小时内必须报告省局。报告内容要
力求准确、真实,不得隐瞒和拖延。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
施办法(试行)》(云国税发[2002]106号),实现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
理权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
和处罚等重点环节,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严
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国税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监
督制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等社会各界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
映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
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总局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
改,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十三、省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要加强省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权、参与和监督。应在全省
基层国税机关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
督。
二十四、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
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省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对内协调,催促、督导信访案件办
理,局内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凡到省局的来信来访,应先由办公室登记或接待,办公室根据职责划分牵头办理
或转局内有关单位办理,信访件的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办理来信来访,并及时回复
来信来访者。回复信访件一律用省局名义。信函回复需经局领导审阅。直接到省局各
单位的来信来访,在登记或接待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办公室。
省局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情况反馈给办
公室,办结情况及时答复信访人。省局交下级国税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交办
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省局。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每半年
书面向省局汇总报告一次信访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的会议,包括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
省国税局长会议、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二十六、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
责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
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通知、重要会议精神;通报
全省经济和国税收入形势,决定和部署省局的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讨
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局务扩大会
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责
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
示;讨论税务计划、税务经费的安排和省局拟定的税收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国税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听取各地国税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州市国税局请
示省局的重要事项;协调局内各单位的工作;通报情况,分析税收工作形势,研究制
定工作措施。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分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内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办公室秘书列席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领导专题会。
二十七、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局分管领导提出,经办公室汇总
后,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局分管领
导确定。
二十八、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
持会议的省局领导签发。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国税机关
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局长或办
公室主任审定发布。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
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九、全省国税工作(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负
责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上半年
和全年全省国税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主要国税工作任务。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州市局,
必要时也可开到县局。会议文件、材料由办公室和局内有关单位负责起草。会议前由
办公室成立相应会议秘书组和会务组按照职责分工从事各项筹备工作。
三十、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办公室综合
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州市国税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州市国税局主管
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批准。
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省性专业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
会议规模在20人以下的,申请单位应向分管省局领导写出详细理由,报分管局领导
批准;会议规模20人以上的,应报局长批准。
三十一、规范会议经费开支方式。省局和各处室在各地州召开的会议,首先由会
议召集单位根据局领导的批件,按参会的数和省局确定的会议经费标准,向办公室提
出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由计财处根据批准数额向承办会
议的州市局拨款。
要坚持会议经费标准,厉行节约,艰苦奋斗,不准扩大规模和虚列参会人员,要
坚决克服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章 公文审批管理
三十二、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国务院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办理。
三十三、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
省局发布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
请示、报告和意见等上行文等,由局长签发。
省局与省政府各部门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的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
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三十四、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
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
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五、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领导签发。如办公室对外代表
省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省局领导签发。
三十六、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
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
法规处会签。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征管制度规定,必须经征管部
门统一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涉及调整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计算机软
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
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
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七、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
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
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省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
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八、省局同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
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省局领导报告。
三十九、局内各处室草拟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人核稿(正、副处长,正、副
主任草拟的公文要互核)后,通过公文处理系统送办公室审核,再由办公室转送分管
主办处室的省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由主办处室校对,文印室统一印制。
四十、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
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
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一、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省局或办公室名
义对国税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
下发纸质文件。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二、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或者由省局领
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四十三、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的请示、报告,除省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均应
按程序报送省局办公室,登记转送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局领导
本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处,省局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九章 内外事、出差和公务接待活动
四十四、省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
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四十五、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
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
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六、省局领导不为局内各单位、各地国税机关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
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
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四十七、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省局领导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省局人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四十八、省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省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局领
导批准后执行。
四十九、局长离昆出国、出差或休假,省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告总局领导和省
政府领导。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离昆出国、出差或休假等,应
当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通报省局其他领导。省局领导离昆外出期间,随行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系。
五十、局内各单位处级干部离昆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报分
管省局领导批准。其中,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昆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
局内各单位科以下一般干部出差或者休假,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并送人
事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来省局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
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务的,由省局
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安排接待。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离开本地出国、出差或休假等,应向省局局长报告。
五十二、认真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本着热情、周到、
节约的原则,搞好省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树立云南国税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省局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振奋精神、积
极进取,努力学习、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加强团
结、协调配合,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强化责任、加强督查,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五十四、省局机关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
廉政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省局领导要做学习
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
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五、全局性的政治学习由党办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学习记录与考勤;局内
各单位学习由各单位根据党办的年初学习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记录员负责学习记录,
年底各单位要将全年的学习记录、专题发言稿提交党办,便于目标管理的有关考核。
五十六、省局领导每年应尽可能抽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
究,检查指导工作,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坚决避免浮在表面、华而不实,力戒形式
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七、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国税机关指导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应深入基层,谦虚谨慎。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下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
人不准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
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八、省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
局内单位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
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分管省局领导批准;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
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
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五十九、省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有关廉政建
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
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省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云南省公
务员八条禁令》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
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局长接待日由省局领导轮流负责接待,广泛听取
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干部、职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省局领导个人能决
定的要当面给予答复,对需要领导集体决定的,应予以说明,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
究,及时给予答复。办公室要对省局领导最后形成的答复意见进行督办。
局长接待日原则上每月一天,具体时间地点由办公室安排。
六十二、省局各单位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
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研究部署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
况,切实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要求基层
报送的报告、报表。切实纠正给基层增加工作负担、增添无效劳动的做法。
(一)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
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减各类信息简报。各种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他局内各单位一律不
得再编发信息简报类刊物。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教育处
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按年度培训计划,经分管省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培训活动。如因工作需要
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坚决杜绝各类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除按出差标准收取规定的
食宿费用外,一律不许再以任何名义收费。原则上取消局内各单位对纳税人和基层税
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省局或局内有关单位名义举
办收费性、盈利性的培训班。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
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
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
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国税机关或
纳税人的检查。凡是局内各单位认为需要组织检查的,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
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稽查局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
实施,以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消除重复检查。
(五)凡以省局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批准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
出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省局经费出书,由省局免费向税务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省局经
费但以省局或省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国税机关或纳税人自
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禁止局内各单位以发文、打电话等方式向下级国税机关和纳
税人强行推销书刊。
六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省局各单位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
评比、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四、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
管理,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局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
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
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发布、调整,全省税收收入情况以及涉税
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
位不得擅自发布。
局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新闻,确需以处室名义发布的,应按程序报请省
局领导批准。
未经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省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
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六十五、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
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局内各单位应在每月4日前将
上月考勤表交人事处。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
六十六、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和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
总局、省局的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六十七、向其他部门及新闻媒体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审查。因工作需要提供
密件、内部资料的,须经办公室审查批准,必要时应报局领导批准。
六十八、严格执行计算机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
六十九、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按要求整理、归档。
七十、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机关和地方同级档
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
指导。
七十一、健全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机构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局机关安
全保卫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机关安全。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
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十二、省局机关门卫值班由保安人员负责,坚持每天24小时门卫值班,对外
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并问明来局机关的事由,登记进出时间,必要时进行证件检
查,若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报告大楼保安部门。
七十三、局内各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处室
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我防盗、防火安全
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机关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十四、省局机关职工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认真搞好食堂、
食品、餐具的卫生,严禁购入过期、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严防食物、水源中毒事
件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二章 机关经费、固定资产和车辆管理
七十五、省局机关的各项资金收支在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的领导
下,在省局计划财务处的具体指导下,由财务科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格遵
守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管理,提高理财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十六、省局机关财务科必须按要求编制税务经费收支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
准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
批。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评跟踪管理。
七十七、严格审批手续。职工因公借款,一律由办公室审批,私人原则上不能借
款。属于正常的经费支出,如符合规定报销的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和经
局领导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的开支等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报销。
财务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审核、报批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七十八、局内各单位的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由局
内各单位提出计划,交办公室综合后提交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执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由省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操作。
七十九、年终结算后,办公室领导和财务人员向省局计划财务处和分管省局领导
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十、省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固定资
产的清理及账卡录入登记工作,确保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八十一、省局机关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由办公室财务科调拨、分发和登记。
各单位经批准自行购置或省局配备的物品,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应及时报财
务科进行实物登记和验收。
八十二、对因使用年限已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作价变卖和报废意见,
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办理更换或更新手续。
八十三、省局机关的车辆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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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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