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旧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2004年
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要做好新、旧版<联运发票>的衔接工作,确保新版
<联运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暂时采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
款机系列产品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内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相关要求明确后,再遵照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的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后
将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各地要及时根据省局信息中心保持联系,确保新版<联运发
票>开票软件的及时下载和安装培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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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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