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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
[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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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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