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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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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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