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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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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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