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对国税机关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请各地
参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逐步规范审批程序。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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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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