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云南省税务局检发<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云税四字第37号)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
税?”和第十五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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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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