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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8-01     浏览次数: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巩固征管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全

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

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结合本

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提

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巩固征管改

革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

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管质量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全省市、县级地税机关,以及各级征收单位、

稽查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工作内容,包括税务

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等。

具体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十率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登记率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

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

少漏管户。

    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他

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一)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指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征收机关辖区内在一个公历

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的户数。

    (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同一公历年度内,经工商机关年检合

格户数加上当年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户数。

    (三)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未办营业执照但又实

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有连续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连续纳税义务:指除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或一个公历年度内达不到三

个月连续纳税的个体纳税人外的纳税行为。

    (四)对于年度内经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户数和当年新办营业执照的户数,确因种

种原因停业、歇业或重复登记未注销营业执照的,经征收机关实地调查并说明原因,

应当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中扣除。

    第五条纳税申报率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

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强化稽

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常年纳税户)×100%

    (一)按期申报户数指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地方税的纳税户户数。

    (二)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当期(注销税务登记户

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歇业户数+破产清算户数

+其他按规定不申报的户数)

    (三)非常年纳税户包括:临时经营户、非正常户数(3个月未申报纳税经通知

限期改正未改,又无法强制执行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的户

数)。

    (四)申报率应按申报期限的不同和税种的要求分别统计,集贸市场按日(次)

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按期申报户数。

    第六条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额之间

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要效选案依

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

补的税款)]×100%

    1.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指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申报范围和申报期限

(次)内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额。

    2.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各项税款,

按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单位)检查期所属的时间来计算纳税申报的准确率。

    第七条入库率,指纳税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缴纳以及补缴的税款

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

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的

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100%

    1.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指当月征收机关开具税票已划入专业银行的税款。

    2.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指按期申报户数申报税款的总额扣除经批准缓缴的

税款额。

    3.补缴入库的欠税指陈欠的税款,不包括批准缓缴到期征收入库的税款。

    4.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5.重点税源户标准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单列考核。

    第八条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愈期未缴纳

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愈期未缴纳税

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愈期未缴税款应

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1.逾期未缴税款指纳税人未按征机关税票上限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户数(天数)

和经批准缓缴到期未缴税款的户数(天数)。不包括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2.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广度,一个

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

    第九条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

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开展清欠工作。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1.以核定的检查期确定期初、期末时间,原则上按一个公历年度考核。

  2.陈欠计入期初欠税,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年期初无陈欠税

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3.期末或期初欠税不包括经批准缓缴的税款,缓缴到期又未征收入库的列为期

末欠税。

    第十条票(款)结报率指用票人员(代征单位)按期结报税票(税款)的比率,

用以考核税票(税款)的按期结报,便于强化税票管理和税款的及时入库管理。

     月票(款)结报率=[月结报税款/月填开税款数]×100%

    第十一条立案率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选案数、举报案件数、转办案件数之和

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额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

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数+转办案件数)]×10

0%

  1.计算机选案数指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出案件数。

  2.举报案件指税务机关受理的书面域口头(电话)举报,但必须有笔录或录音

的税务违法、发票违法案件数。

  3.转办案件指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的违法案件数。

    4.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

件、转办案件数之和。

    第十二条结案率指经稽查已经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主

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办案速度的提高,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1.查明办结的案件数指税务机关对立案稽查,已作出处理决定并缴清税款,及

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数。

    2.立案应查的案件数指符合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立案标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

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第十三条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

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

的威慑力。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实际罚款数额指一个公历年度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属管理范围内涉税违章、违法

案件处以罚款的金额。

    第十四条稽查税款入库率指对查明办结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补缴入库的税款

与到期实际入库税款的比例,用于考核稽查的执行效果。

    稽查税款入库率=(稽查税款实际入库额/处理决定应入库税款)×100%

    第十五条复议变更(撤销)率,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

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合

法性和适当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销)率=[变更(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受理的

复议件数]×100%

    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的件数指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受

理复议案件后作出变更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的件数。

第十六条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

实行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负责对各其基层征收单位、稽查单位定期实施考核,检查规

定考核内容的达标情况;市(地、州)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年度考核;省局

负责确立年度考核内容、范围及重点;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八条考核以查看手工资料、调取计算机资料、案卷材料、随访纳税人等方式

进行,检查有关征管、稽查、法规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达标标准。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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