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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7-31     浏览次数: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039号)的执行时间及单一大宗饲料免税范由均以

国税发[1999]039号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

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

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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