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
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
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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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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