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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