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合作项目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2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
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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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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