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9-21     浏览次数:

     2000年9月21日
 
省级在蓉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将从20009
20日至1120日在全省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检查。现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
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范围
    1999年至20006月在我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专用发票购买证件;是否按规定购买专用发票;是否按
规定加盖条形印章;有无应使用而未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是否按月校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购、用、存情况。
    3.是否有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
    4.有无转借、转让、虚开发票的情况;有无拆本使用、单联填开、超限额填开、
开具头大尾小发票;有无擅自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填开,有无应开具发票而不开具发票
或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的行为。
    5.是否按国税机关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填开专用发票。
    6.取得进项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检查时间
    108日至1025日前为用票单位自查阶段,1026日至1115日为税务机关重
点检查阶段。
    四、检查重点
    此次发票检查采取用票单位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专用发票重点
对商业、收购业、粮食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普通发票重点对收购业、修理修配业、销售成品
油和粮食及通讯器材行业
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各用票单位应在108日至1016日前来人到申报大厅领取检查通知和自查表(
式二份),并及时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各类发票的领(取得)、用、存等情况进行认真自
查,对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与发票科(电话6510311)、稽查三科(电话6611132)联系,在
规定自查时间内将自查表一份交740办公室,自己留底一份。
    此次发票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用票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对不参加自查、不按规定时限交自查表及填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我局将结合重点
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开具和使用《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操作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