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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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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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