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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
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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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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