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川劳社发[2004]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对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 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从2004年7月1 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 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 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4、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 规定的高级政工师)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工程师技师职称(指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在退休前一直被企业聘 用并发给聘用证书)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调整后, 每月不足300元的再增加到300元。 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 行其中最高的标准。 上述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川劳社办[2002]87号文的规定认定。 (三)增加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 元。 3、退职人员中符合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原工商业者、1997年12月 31日前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高级技师职称情况的,每月增加50元。 4 、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先按本款第1、2项规定标准调 整后,每月不足280元的再增加到280元。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储存余额中列支。退休、退职人员仍在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期间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 告缓刑、监外执行期间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应通过动用积累基金结余和地方财政补助进行解决,仍有资金 缺口的,由省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做好今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各市、州应将本级和县 (市、区)调待人数、所需资金数额及所需动用积累基金数额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 厅、省财政厅联合工作小组会审。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地要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情况,在2005年2月28日 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 切关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 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落实兑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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