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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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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