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5日 川国税函(2000)383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
告》)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于后,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
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
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宜,督促其自觉利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张贴于办税服务厅的《通告》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给一般纳税人的《通
告》由各市、地、州局统一印制。
四、省局拟于12月下旬分别在《四川日报》上全文登载《通告》,在《四川电
视台》以“字幕”形式通告宣传。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
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税
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
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逐步纳人税控系统管理。具
体步骤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度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
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
全国统一度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
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
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
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
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
理。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
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
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
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
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
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定为每年每户4
9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
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和技术维护我省统一由四川航天金
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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