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7日 川国税函[2000]03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总理2的通知》(国
税发[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一季度内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基数和
1999年底余额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核实,彻底剔除不实部分。在此基础上,于
今年3月底前,准确上报两项内容,一是本市(地、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
年基数、1999年底余额;二是根据税源测算的2000、2001两年中预计每
年平均抵扣数额。(见附件1)
二、各级生产力机关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明两年增值税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在确保全年“两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实施抵扣。对
1999年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则上按两年分摊抵扣,余额小的市地鼓励在今
年内抵扣完毕,切实做到2001年到期后不留尾巴。由于目前全省各地抵扣进度和
税源状况相差较大,具体抵扣进度由各市地州局根据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掌握。
三、今、明两年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数额各地仍按照川国税函[1999]
288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按季报批制度。从今年一季度起,《增值税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附件2)改为按季报送,即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
局。
四、按照总局的要求,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进行
抽查。
附件1: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检查情况表(略)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