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4日 川国税发[2000]00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 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总局《通知》的规定,进一 步强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凡从骗税多发地区(指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 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出口货物自营或代理出口申请退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的,税务机关必须先向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国税机关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 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 退税或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从敏感口岸(指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 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报关单的真伪、海关验讫章 的真伪、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海关电子信息等 进行重点审核,经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 二、各地征退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各地主管退税的部 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应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退(免)税,在审核中必须按照 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如果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 税率低干法定增值税的税率,则应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确定与之相对应的退税率办 理退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单证应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已退税”条型印章。 对外贸企业不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进行清理,凡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 票的,除将货源情况向供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函外,应对外贸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发 票的行为按有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罚;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已取得不退税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退税部门应在其 抵扣联上加盖“不予退税”条型印章,以避免企业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用于内销货物抵 扣税款或挪作他用。对已在内销货物进行抵扣的,应将其所抵扣的税款予以收回并处 罚。“已退税”条型印章和“不予退税”条型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各地在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 查,认真开展好对出口企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年度清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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