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日 川国税函[2000]00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目前,我省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他废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越来越多,为继续支持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发展,加强绎资源综
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
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95]44号)和《关于继续对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以下简称财税字[1996]20号《通知》)规定,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
材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税字[1996]20号《通知》中“其他废渣”范围,仅限用于生产建
材产品的各种工业性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未、
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
煤炉渣等。
二、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
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上述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征免增值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
免税审批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要求上报免税资料的企业,
不得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
免税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资源综合
利用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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